“欲知平直,则必准绳; 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吕氏春秋》

欧盟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美欧人工智能监管治理有何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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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报社 2024年05月25日 17:01 

撰文/吴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2024年5月21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对于欧盟及整个世界来说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此人工智能监管治理确立了首部“硬法”支持。

此前,2024年3月由美国牵头通过了《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一决议,这是在联合国大会上磋商达成的首个独立决议,为人工智能治理确立了一个全球共识的方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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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突破、加速行业应用促进发展的同时,其伴随的风险与安全问题也成为全球治理议程的焦点,人工智能技术创作过程具有不可解释性,输出结果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系统也很难对安全可靠性做出有效的评估。
因此主要国家出于自身发展、安全以及争夺国际治理话语权等多重需要,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快完善人工智能治理的步伐。

本文对美国和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治理的最新监管实践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完善人工智能监管治理的启示。

 
01
美国人工智能监管治理
 

美国的人工智能法规是在联邦层面指导制定,主要由州层面负责执行,并且因部门、行业和应用而异,采取的是部门协作、纵横结合的架构和方式。总体来看,美国强调审慎监管以促进创新发展,虽然注意到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较大风险,但因为其是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兴领域和战略性国际竞争领域,美国还是采取了包容监管的态度,尽量不对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和相关产业发展形成制约。

美国强调在规范的前提下促进发展,确立了在此领域建立领导地位的目标。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2018年8月美国发布《2019国防授权法案》,在国防部成立国家人工智能安全委员会(NSCAI),聚合美国在各领域最顶尖级人才,研究将最先进的人工智能与军事科技相关联,以实现确保美国技术优势的最终目的。在2021年1月颁布了《2020年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案》,成立国家人工智能计划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实施美国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并成为美国政府在人工智能研究和决策过程中与私营部门、学术界进行协调的中心枢纽。

二是加强顶层谋划。2023年10月美国总统拜登发布行政令,计划对人工智能行业进行规范和管控,该行政令包含了规范人工智能发展与监管的8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的新标准,强化行业与企业自律;保护美国民众的隐私;促进公平和公民权利;维护消费者、病患和学生的权益;支持劳动者;以技术的发展应用为重点,促进创新和竞争;提升美国在海外的领导力;确保美国政府负责任且有效地使用人工智能等。美国在联邦层面关于人工智能立法虽然目前没有全面且正式的法律,但其州层面均有涉及人工智能的立法且还会颁布更多。

三是强化对全球人工智能合作的参与,构建在此领域的国际领导力。如:自2022年起美国联手全球约6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促进开放和自由的互联网的《未来互联网宣言》,宣称代表了各签署方对推动建设全球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积极愿景的政治承诺,显示出美国未来将同时加强数字技术和产业、数字自由的政策统筹,继续推动建立美国价值观和利益为主导的全球数字治理秩序。2023年10月美与英、澳、加、日等国成立新全球电信联盟(GCOT),加强在电信供应链多样化、开放网络架构等领域的合作,改善信息共享、促进政策沟通,促进行业创新和增长机会,支持共同目标,该组织也将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的合作。2024年3月由美国牵头在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一决议,这是在联合国大会上磋商达成的首个独立决议,为人工智能治理确立了一个全球共识的方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02
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治理
 

欧盟的既定目标是成为以人为中心发展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同时致力于利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广泛使用人工智能产生的相关风险,旨在促进创新发展和安全相平衡,并瞄准设定一个全球标准。

一方面,欧盟为探索人工智能治理提供“硬法” 支持。

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4月提出《人工智能法案》提案的谈判授权草案,将严格禁止“对人类安全造成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2023年6月,欧洲议会高票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谈判授权草案,推动了该法案进入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2024年5月21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这是世界上首次尝试以全面的、基于伦理的方式监管这项快速发展的技术。《人工智能法案》的通过对于欧盟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同时世界上也有了首部此类法律,它为全世界关于人工智能监管治理绘制了一幅开创性蓝图,也为人工智能在促进经济的发展方面创造了更多安全的机会。欧盟的目标是,在2026年内全面施行《人工智能法案》。不过,风险级别最高的“禁止”条款预计率先于2024年底启动适用。

法案将人工智能系统分成四个风险级别,分别是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极低风险。不可接受风险所对应的监管措施是完全禁止,应用场景如:社会评选打分系统、认知行为操纵;高风险所对应的监管措施是有条件允许,需事先获得批准,且要遵守一系列要求和义务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应用场景如:招聘、医疗、生物;有限风险所对应的监管措施是有条件允许,需提前通知并保持透明,应用场景如:模仿伪造系统(机器人);低风险所对应的监管措施是允许,无限制,应用场景如:对公民权利或者安全不会构成威胁或者威胁很小的AI系统。

另一方面,欧盟同时不断加强与其他发达经济体的治理合作,利用政府间框架协议等方式推广人工智能欧盟标准。

欧盟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也离不开其他经济体的支持,而发达经济体之间存在相似的价值观和较高互信度,因此欧盟将拓展与其他发达经济体的合作作为主要努力方向。

如2023年1月,欧盟委员会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局与美国国务院签署《人工智能促进公共利益行政协议》,以加强双方在人工智能和计算方面的合作,联手开发人工智能的社会应用;2023年7月,德国电信同SK电讯、阿联酋电信、新加坡电信共同成立全球电信人工智能联盟,共同开放基于核心人工智能能力的电信人工智能平台,服务于发展与监管合作。同月,欧盟和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其中,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数字贸易章节相比于欧盟此前达成的双边协定内容明显拓展,纳入跨境数据流动及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条款,将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视为基本权利。
03
美欧人工智能监管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既要考虑到人口众多、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特殊国情,又要考虑到人工智能激烈竞争的国际形势,在强化个人权益保护和行业安全监管的同时,还应坚持谨慎包容的监管基调,为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一是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措施,完善我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我国不同群体人口文化水平存在差异,对于人工智能认知和使用能力差距较大,社会对于风险的容忍度较低,可适当借鉴欧盟分级风险防控等经验提升防控措施的精准性、透明性和稳定性,加快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做好系统性风险防控。

二是在加强中央统一指导的前提下发挥好地方监管主体的作用,使监管政策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借鉴美国联邦指导、立法规范和地方政府负责的治理经验,加强中央的统一指导,并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治理之间的平衡,推进宽松监管但实时监控,激发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从激励产业发展和有力参与国际竞争力来看,我国可适当调整针对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节奏,避免过度超前规制。

三是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试点先行探索,为全国范围内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探路。选择有利于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地区城市,加快数智技术产业发展和规则探索。创设人工智能发展试点重点投入,以安全快速发展为目标,在人工智能方面探索发展和监管经验,为平衡好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积累经验。

四是扩大双边、多边和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就人工智能开展合作。积极参与WTO相关议题讨论和国际规则制定,依托“一带一路”倡议、上合组织、全球南方等合作机制加强沟通磋商,如:2023年10月,中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正式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围绕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治理三个方面阐述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与友好国家一道建立人工智能国际标准框架,2024年5月,在2023年4月《中法联合声明》基础上,中法两国元首在人工智能方面达成多项共识,不断提升我国在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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